陳明金宋碧琪倡設預先監察機制

2014-01-18

【特訊】立法會議員陳明金和宋碧琪提出聯合口頭質詢,敦促特區政府效法回歸前的審計法院設立預先監察機制,在特區政府作出行政行為或簽訂行政合同之前預先審查。另外,同時要求交代財政局、檢察長有否就大型或專營批給合同提供意見和參與制訂,以及如何確保防止在檢討賭牌時出現類似巴士服務合同的問題。

陳宋口頭質詢如下:

「巴士服務合同引用法律錯誤,社會嘩然,同時,也對行政當局能否有效維護公共利益產生質疑。事實上,回歸以來,包括公共工程承攬、公共事業特許經營、專營批給、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續期,等等,都曾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接二連三出現公共工程大幅超支、工期一拖再拖,造成公帑不合理配置、影響城市建設;招標制度、招標流程不完善,導致輕軌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判給、澳巴競投巴士新服務、電召的士清潔服務續期等多項公共服務、專營批給、物料採購出現訴訟,影響一系列公共事業、公共服務的順利開展。

無論是審計署、廉署的報告,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是通過事後監察發現問題,由於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同城市運作、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問題一旦出現,行政當局就顯得好被動。有句俗語“預防勝於治療”,如果特區政府在作出行政行為,或簽訂行政合同之前,有一個預先監察機制,可能好多問題可以避免。

為此,我等提出口頭質詢如下:

1. 回歸前,澳門設有審計法院,包括預先監察、事後監察兩個分庭,前者的職能主要是,預先審查特定的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是否同現行法律相符,財政負擔是否同預算相符,合同條件是否在訂定時最為有利。回歸後,審計署承擔了審計法院的部分職責,但是,預先監察的職能,似乎無延續下來。現在有無機制,發揮上述預先審查的功能?如果無,是否應該重新確立這種制度?

2. 根據財政局組織法,財政局應該就其職責(例如稅務)有關的合同草案發表意見;《司法組織綱要法》也規定,檢察長應該按照法律要求、或者行政長官的請求,參與政府合同的訂定。新巴士服務合同、超過1000萬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專營服務批給及續約合同等等,財政局是否都事先給了意見,檢察院有無參與制訂?政府現行的機制,財政局、檢察院只是發表意見或提供諮詢,同審計法院的審批權不同,與此同時,只能依照部門職責、行政長官的邀請行使職權,範圍比以前窄,可能欠缺整體的考量。現行的機制有甚麼需要完善的地方?

3. 近年來,涉及行政違法、行政訴訟的個案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使得居民對政府依法施政的信心大打折扣。明年,政府即將展開博彩專營合約的檢討,2020至2022年六個賭牌陸續到期,面臨重新草擬合同、續約、重新公開競投等,這個關乎澳門未來十幾、二十年的發展,當局如何確保在專營合同訂定時,有關的合同條件,對澳門最有利,防止出現巴士服務合同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