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案控辯結案陳詞廿九日判

2014-06-28

【本報訊】民署四人包括譚偉文、李偉農、馮惠星及邵國權被控瀆職案,經過逾半年的審訊,昨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助理檢察長陳達夫形容審訊過程艱辛,猶幸書證不容抵賴,足以證明十幅墓地文件一直游走於民署與上級之間,而四嫌犯不向檢察院交出,分析頭三次交給檢院的文件,也明顯看出有敷衍了事及蒙混過關的意圖。辯方律師則指案中各被告無辜。

助理檢察長陳達夫首先說明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經過,並引述廉署的調查報告,指當時的矛頭都是指向行政法務司,即四被告的上級。陳達夫認為,行政法務司直接或間接委任四名被告的領導職位,有恩於四人,在公在私、在情在理,護主心切,屬人之常情,當時四名被告的上級正處於千夫所指的危機之中,四名被告不得不出手襄助。

陳達夫表示,民署在一百多天後才交齊檢察院要求提供的文件,只要細心分析,便不難明白拖延的意圖。他指出,案中首被告譚偉文三次向檢察院送交沒用的文件,明顯企圖轉移視線、魚目混珠、蒙混過關;案中亦有證據證明十幅墓地的原始文件沒有丟失。至於辯方指民署前管委伍秉賢設計陷害,陳達夫認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檢院調查從未遇這麼大阻力

陳達夫形容,特區成立以來,在調查涉及政府部門的案件中,檢察院從未遇過今次這麼大的阻力,又形容此事危害性大影響惡劣,檢察院必須竭盡所能,打擊此類犯罪。他說,事實上,過往的經驗已經向大家說明,檢察院無論是「權」是「貴」,均一視同仁,打擊犯罪,絕不手軟。

他指本案的庭審過程是艱辛的,嫌犯行使法定的沉默權,為發現事實真相增加了客觀上的困難,更糟的是,三十二位證人中,不少或淡化證言、或忽然失憶、或答非所問,也有忽然一百八十度轉軚,文件書證在末向民署申請下紛紛湧至,亦經歷他本人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首次的旁聽入士噓證人,一時間,感到對抗的並非四個人,而是整個系統。

控:文件一直游走民署與上司之間

他說,雖然庭審過程是艱辛,甚至孤寂的,但檢察院仍須爭取到底,猶幸書證不容抵賴,借用辯方的名言「文件能說話」,相信民署與上級往來的公函,民署對議員的回覆,監督實體對外的澄清等文件,足以證明二○一○年三月至八月、檢察院要求提供「十幅永久墓地」文件期間,上述文件一直游走於民署與上級之間,而四名嫌犯不向檢察院交出,是為了維護上級及不容許輔助人申張權利,事實上,因嫌犯當時的擔心是有理由的,因為一年後廉署的報告說明「內部規章」的通過及十幅永久墓地的批給無論實體法上及程序上都百孔千瘡,批給時間之迅速亦有偏頗之嫌,唯因時效而無追究任何人而已,但上述時段廉署報告尚未出台,四名嫌犯的「協助」絕對有需要。除此之外,分析民署頭三次交來的文件,明顯看出有敷衍了事、蒙混過關、線的意圖。基於以上種種的理由,檢察院懇請合議庭判處四名嫌犯各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之「瀆職罪」罪名成立。

首被告譚偉文的代表律師山度士在結案陳詞中,希望控方和輔助人將焦點集中在瀆職案本身,不應再討論十幅墓地事件。山度士認為,十幅墓地案歸檔後,檢察院可能想挽回面子才指控民署人員瀆職,但控書的指控脆弱,證明不了四名被告妨礙輔助人歐寶蓮的利益,山度士亦形容未見過本澳出現針對政府高層的如此不公情況,又希望輔助人歐寶蓮放下對司長陳麗敏的仇恨。

山度士稱,檢察院要求民署遞交文件的公函內容空泛,並無規定確實遞交時限,看不到民署的回應有拖延或敷衍。庭審中,亦無證人證供指第一、二、三被告有下達過指令拖延遞交文件。山度士又指十幅墓地的文件正本是民署前管委伍秉賢收起,案中各被告無辜。

李偉農代表律師強調伍秉賢供詞不可信

第二被告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的代表律師黃保毅在結案陳詞中表示,李偉農按照檢察院發出的公函要求,適時送交相應文件,並無拖延或刻意混雜無用文件,他又稱,案中證人、民署前管委伍秉賢的供詞不可信。從二○○二年起,伍秉賢在無獲得上級同意下,一直私下保存、持有、更新大量有關墳場和墓地的文件,在總共七百多份文件中,有百多份正本。黃保毅推測,伍秉賢持有十幅墓地文件的正本,文件夾中亦發現有十幅墓地文件的副本,若伍秉賢交出副本,譚偉文等四人便不會被起訴。

黃保毅形容伍秉賢是最有條件找到墓地文件,以及阻礙調查的人,他又指並非針對伍秉賢,不過起訴書大部份內容以伍秉賢的證供為基礎,辯方需要提出反證。

首三被告懇求公正裁決

首三名被告民署管委前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和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分別提出補充說明。他們都表示,從事公務員多年一直盡忠職守,服務社會,問心無愧,卻換來最不公平的指控,是對肯承擔、負責任的公務員的沉重打擊,亦對自身、家人和同僚帶來極大痛苦,他們相信司法機關能夠彰顯公義,又懇求法庭作出公正裁決。

譚偉文亦強調,民署二○一○年三月送去司長辦的文件,是輔助人歐寶蓮亡弟的卷宗,之後交收的都是該份卷宗,而沒有控方所指的十幅墓地文件正本,他再三重申自己從沒說謊。

他們並指行使緘默權是司法賦予的權利,已透過律師向法庭澄清事實,而非不配合檢察院工作。

案件將於下月廿九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