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樓花買賣許可制度保消費者權益

2010-09-28

近年,本澳房屋價格飛升,除了與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經濟前景一片向好外,與外地資金大手購入整棟樓宇、炒買炒賣頻繁等情況也不無關系。當前,本澳並沒有針對房屋買賣、地產仲介人及樓花買賣的專門法律法規,對消費者的保障並不足夠,尤其是樓花買賣方面。 樓花是房地產市場提供的一種商品,有別於已經可供入夥的現樓單位,是指準備或正在興建、尚未落成的樓宇單位。由於本澳的經濟體系較單一,銀行貸款是其最主要的融資手段,故發展商多採用樓花買賣的方式,減輕本身的融資壓力,加速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資金周轉,有效解決房地產開發前期資金投入的問題。 然而,正值由於樓宇單位尚未建成衍生出種種問題,如「上樓」時間需時,落成後貨不對版;加上本澳針對樓花買賣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薄弱,只是沿用《民法典》內的「預約買賣」制度中的許可、合約等規定,而相關的樓花登記及許可制度尚處空白,顯然缺乏對消費者的保障。 據《物業登記法典》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在建築圖則被核准後至完成有關建築工程前,發展商可就建築物申請「臨時分層登記」。然而,上述條款並非強制性,如果發展商未對樓花進行「臨時分層登記」就出售樓花的話,消費者購買後,也就無法對其物業進行「臨時分層登記」,故亦無法按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登記」;而且亦由於沒有進行登記,出現一屋多賣的情況。再者,樓花買賣的過程中,地產商與地產商之間的聯手托價早已見慣不怪,消費者在購買樓花後,由於樓宇尚未落成及資訊不透明,地產商或地產仲介人或以發展商加價為由,或以另有客戶對此樓花有意思為由等,將樓花的價格不斷提高,從而獲取暴利,如提督馬路某灝字的樓盤,地產仲介人以發展商加價為由連續六個月內不斷提價,售價上升百多萬,但消費者已下定金,難以捨棄單位,唯有變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當前,樓花買賣出現的問題,主要是買賣過程中的資訊不透明及制度不完善所致。為了規範房地產市場的運作,保障樓花買賣各方的合法權益,政府應強化對樓花買賣的監管,制定樓花買賣相關法律法規,借鑒鄰近地區的經驗,對樓花買賣相關的許可制度、資訊透明化、相關部門的職能等多方面進行規範。

建立樓花買賣的許可制度 可借鑒鄰近地方的經驗建立相關的樓花買賣許可制度,建議參考香港或新加坡的規定,樓宇的建築圖則必須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樓宇興建至特定的高度或層數以及完成樓宇「臨時分層登記」後,發展商才許可售賣樓花。針對樓花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有必要引入公證員認證制度,如香港的樓花買賣必須透過律師完成交易,律師在樓花買賣的過程占重要地位。同時,設立樓花保證金制度,將交易所得的預售款項,存放一部份作為保證金,政府及銀行共同監管此款項,而當發展商融資出現問題時,此保證款項可供其完成樓宇的興建,避免出現爛尾樓,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市場的交易安全。 此外,樓花買賣雙方出現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亦因應樓花買賣許可制度而得到平衡,由於出售的樓花已作「臨時分層登記」及相關圖則已獲政府批准,消費者可透過政府地藉資訊網等相關網頁得到相關樓花的資料,讓消費者更多地瞭解樓宇的周圍環境、交通網絡、周邊配套等等,而資訊透明也可有效防治一屋多賣的情況出現。

加強完善房屋局的職能 現時本澳房屋一切相關的事務理應由房屋局負責,但礙於其架構及職能設置,房屋局只局限於公共房屋的監管,而私人樓宇則採用協助管理的模式。本澳的私人樓宇買賣均交由市場自律,由於本澳並無完善的房地產制度,導致某部份地產商或地產仲介人不守規則,利用現時私人樓宇買賣出現的種種漏洞、樓花買賣過程中不合理現象等,謀取暴利,擾亂本澳房屋市場的秩序,房屋局對此有心無力。長遠而言,為促進本澳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建議參考香港房屋事務局的職能設置,重點完善房屋局對私人樓宇監管的相關職能,確立其對本澳房地產市場監督角色。                         李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