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綱要法一般性通過

2019-06-11

《民防綱要法》規定刑事處罰傳謠者和造謠者。

【本報訊】在四票 (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蘇嘉豪) 反對下,立法會昨午一般性通過《民防綱要法》法案;稍後,法案將交給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對於法案建議刑事處罰謠言傳播者,多名議員關注,相關規定將令居民不敢發放有助預警的訊息。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二十五條建議,當本澳進入預防或高級別的狀態後,編造、散布或傳述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最高可判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有議員提出,「虛假」、「無依據」、「別有用意」既抽象又含糊,質疑這類字彙為何獲採用到法案之內。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虛假」是指不真實、虛構;「無依據」是指發放訊息者不能證明出於善意認為其訊息是真實的;「別有用意」是指對真實存在的消息作出扭曲、誤導,令人得出與事實不符的錯誤結果。以上及其他相關的表述不是由他和現屆保安範疇的官員創作出來的,而是早已出現在一九九六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典》之內。當年,他沒有參與起草。

有議員提出,《刑事訴訟法典》已有相關規定,為何仍要在《民防綱要法》新增條文?黃少澤解釋,《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未能完全匹配於本澳進入預防或高級別的狀態後出現的傳謠、造謠。所以,針對現時存在法律漏洞,在《民防綱要法》加入新的規定是正當的和必要的。

黃少澤又提出,法國、瑞士、韓國、印度、內地等均刑事制裁虛假訊息傳播者,刑期為二至七年不等。直選議員高天賜反駁,法國、瑞士、韓國、印度都是民主國家,官員出錯可被問責,本澳不是如此。而且,謠言在本澳流通,是因為政府發放訊息不足。黃少澤反問:「我們 (澳門) 不是民主的社會嗎?不是法制社會嗎?」他認為,高天賜的言論是對澳門民主、法制的不公平指責。

直選議員區錦新提出,《民防綱要法》生效後,若市民覺得訊息可信,卻在無法核實下不敢發布,訊息流通便會受阻。黃少澤回應,若市民加上「可能」兩字,例如:可能停電,便不用負責任。當然,要按具體情況分析。續舉例,若說可能解放軍殺人,情況便有別於可能停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