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船舶商業登記法

2019-06-11

陳海帆到席立會細則性審議《船舶商業登記法》。

【本報訊】原稱《船舶登記法》的《船舶商業登記法》昨在立法會獲細則性通過。法律將在政府刊公報後九十日起生效。有關登記非強制性,與行政性質的海事登記制度不同。

《船舶商業登記法》法案在沒有議員發言、全員都投贊成票的情況下,細則性表決通過全部八十三條條文。

政府在審議前修訂法案第六十條登記資料中的第二款第五項作,由原來須載明「發動機及船身的建造地,建造者的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建造日期,以及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資料,改為「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以及倘知悉的船舶建造地,建造者的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及發動機和船身的建造日期」。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解釋,該條是考慮到相關項目為影響船舶價值的因素,亦是參考汽車等其他動產的登記規定。但海水局經研究認為,部份已建成且使行多年的船舶存在資料缺失的可能性,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未必能提供相關資料,尤已多次交易的。故政府經考慮現實狀況,為免影響登記的可行性,決定引入靈活性,增加「倘知悉」表述及調整行文,容許視乎實際狀況去決定登記是否載相關資料。

負責小組審議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簡介委會意見書稱,法案的較原本的改動有更清晰的改名、登記亦適用水上電單車等。

該法規定用於水上航行的浮動性交通工具、結構或設備,包括船、水翼船、水下航行器或海上平台等都可作商業登記,目的是為公開其法律狀況,以保障交易、融資租賃的安全。救生艇、舢舨、無動力小艇等三類船舶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