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非身體接觸成罪當局有保留

2016-01-18

【本報訊】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局方爭取性犯罪修訂諮詢後完成總結報告,下半年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社會對未成年人色情物品持有可入罪表支持,但對非身體接觸應否納入性騷擾罪持保留,認為單純言語,例如粗口構成性騷擾太廣泛,建議先為身體接觸所構成的性犯罪立法,日後再考慮應否覆蓋至言語及非身接觸。

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邀請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澳大社會學學系主任李德、律師梁永本,探討性犯罪立法以及性騷擾罪作探討。

是次性犯罪修訂諮詢中建議增設性騷擾罪,但僅限身體接觸,口頭及圖像上的性騷擾行為不包括在內,又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色情物品罪。以及將性脅迫罪及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列為公罪,由檢察院介入。張涵指,政府將對《刑法典》進行整體性的檢討修訂工作,並按輕重緩急,優先將性犯罪部分的檢討列入首階段工作,之後將有序展開對《刑法典》其他章節的修法工作。就首階段工作而言,法務局已分別聽取法院、檢察院、律師團體、學術團體和社團意見,並對澳門的整體刑事政策、社會現況、公衆主要訴求、擬納入刑事犯罪行爲的特徵和類型作深入和科學分析,結合比較法研究,審慎地釐清修法所需解決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立法的修改方向及具體建議。相關修訂是之前諮詢社會團體意見所得,對未成年人色情刊物品相關檢控,是履行本澳《國際兒童公約》相關規定,對十六歲至未成年的受害者,當與父母起訴意願不一,但檢察院基於公共利益及對受害人利益與保護前提下作刑事起訴,更好保護未成年受害人。

就是次只將身體性接觸納入性騷擾罪,言語及圖像未有納入有關範圍,黃潔貞認同是次修訂有助將非禮行為更明晰及廣泛。但批評,目前只由大專院校,機構內部等制定的性騷擾指引不夠約束力,促政府制定具約束性指引,將相關行為以行政處罰,提高社會防治意識。亦有出席論壇的女觀眾認為,有需要由政府制定一套具約束力的性騷擾指引予高等院校,辦公室等。她指,澳門大學早前發生了女大學生被性騷擾事件,反映大學性騷擾防治指引不足,政府有需要制定指引。有出席的市民認為,言語構成性騷擾罪過份泛濫,令警力資源投入龐大。不認同將言語納入性騷擾罪,建議先為身體接觸所構成的性犯罪立法,日後再考慮應否覆蓋至言語及非身接觸。另有市民認為,凡將持有未成年人色情刊物定罪會不適合。但也意見支持,相信可由源頭杜絕。

梁永年認為,非接觸性性騷擾罪,包括,圖像等,現行刑法典可透過侮辱罪作處理,不認為需要提升到刑事介入及獨立抽出立法。張涵指,刑法典打擊性騷擾不包括口頭、圖像的性騷擾行為是基於應在受害人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加上目前已有侮辱罪等法律規範,故沒有將之列入修訂性騷擾罪內。李德認同,部分性侵案中,由於受害人父母不願提訴,相信刑事機關介入有助解決事件。他亦認同,有需要制定一套具約束力指引供學校遵守,以及要不遵守的學校承擔責任行為,避免性騷擾行為的出現。

另有出席人士希望,加強對受害人的支援以及減低落口供、審訊時的二次傷害。張涵回應,警隊有對相關案件的處理指引,由女警負責。社工局、教青局等亦有處理基制,若法案認為案情較尷尬,可將案件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