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延長禁售期至十六年

2011-02-18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當中調整了申請條件,包括:申請者由必須居澳五年改為至少七年,申請者及其家屬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物業。草案延長不可轉讓期間至十六年,而在購得經屋六年後,亦只可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士,若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則須補價給政府。另外,草案也設立收入及資產限制。  

申請人至少居澳七年 五年內沒擁物業 現時的法例規定,住滿五年的澳門居民可以申請經屋,新法案建議,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意即申請者至少在澳居住逾七年。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及其配偶在提出申請前的五年內不得在澳門擁有物業,但是,根據過渡條款,現時的經屋輪候申請人則不受此限制。  

禁售期後轉讓獲利要補價政府 另外,不可轉讓期由六年延長到十六年,若要在六年後出售,只可以售給符合條件的經屋的申請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若在十六年後出售,也需要作出補價。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舉例稱:「購買人在購買時佔了 (得到) 百分之五十津貼,未來如果將經屋,在過了轉讓期之後,出售而產生的價值,就需要按五十 (一半是購買人所得) 五十 (一半要補還給政府) 來處理。」 草案規定,申請家團成員或個人的每月總收入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或低於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上下限,而有關限額在必要時可作調整。草案又建議取消房屋發展合同制度,經濟房屋由政府或房屋局主導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