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智促交代控煙法如何筆誤

2011-02-18

【特訊】議員陳偉智認為,控煙法修訂文本沒有筆誤,行文清晰,規定娛樂場須於3年後全面禁煙,他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政府交代產生所謂「筆誤」的過程。他又認為最新控煙法文本容許娛樂場設置最多不超過一半面積的吸煙區,官員聲稱並非向博彩業讓步,說法欲蓋彌彰,陳偉智質疑如何照顧娛樂場數以萬計員工的健康。 其書面質詢如下 「筆誤通常是指寫作時出現的錯別字。現今政府文件基本上全部借助電腦以中文輸入法撰寫,鮮有手書,故此出現亂碼、別字或許有之,錯字的機會微乎其微。查看今次特區政府在2011年1月27日送交立法會的《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改文本,當中第卅八條第二款第一點,清楚列明「禁止在第四條第一款(十三)及(十四)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該等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意即娛樂場、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均在法案生效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行文清晰,絕非筆誤。雖然,有關當局解釋針對賭場的控煙規範,已由該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規定,因此衛生局在重新審視文本後,發現修訂文本存在矛盾,證實有筆誤,須剔除第四條第一款(十三)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即賭場),並為此在2月15日再提交修改文本,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點中的「﹙十三﹚及」幾個字刪除。 這份修訂多月才再提交立法會討論的修改文本,除由政府的法律顧問擬定外,更須經有關當局審閱,然後交行政會通過,最後才由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本身有一個擬定、審閱、討論、提交的過程,設有一套嚴謹的程序。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本,經歷那麼多程序和人員過目後,又豈容筆誤?況且修訂文本第卅二條和卅六條,指的是流行病學報告和娛樂場在法律生效一年內設立吸煙區的規限,兩者與娛樂場三年後實施全面禁煙的規定,並無衝突,算不上筆誤。此外,在耽擱多月後,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修改文本是在2011年1月27日,見諸報章廣泛報導的是在2月9日,而衛生局遲至2月15日才以筆誤為由向傳媒解釋,並即日經特區政府提交新的修改文本予立法會。當中的一大段時間,究竟發生了甚麼問題?出現了甚麼問題?為免特區政府繼續出現疏忽、走漏眼、筆誤等情況,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有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的修改文本的過程中,究竟出現了甚麼技術上或政治上的問題,導致此法律文本陷入如此尷尬的局面,此事除衛生局局長主動承擔責任外,會否就「筆誤」的整個發生過程進行全面的檢討並向公眾交代? 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於2010年1月5日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超過一年多仍未能完成立法過程,當中出現不少延誤、筆誤。立法工作的滯後,使控煙措施遲遲無法執行,對公眾的健康,尤其是非吸煙者及未成年人構成影響,有關當局是否已為此法案的執行作好準備,好讓法案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後即得以盡快執行? 三、控煙框架公約自零六年開始在澳門生效,而室內全面禁煙是該公約的一個基本要求。就賭場禁煙的問題,政府從賭場室內全面禁煙到容許不多於百分之五十面積設吸煙區、從賭場禁煙三年內生效變成生效無期,而官員卻聲稱「文本並非對博彩業界讓步」,此說是否欲蓋彌彰。有關當局如何考慮及照顧數以萬計在娛樂場中工作的員工的健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