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地產中介與舊區重整兩法討論

2011-02-18

【本報訊】行政會亦完成《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和《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的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訂定向從業者發出准照的條件,當中,地產經紀需要合格完成高中教育,通過相關的職業技能鑒定。《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則訂定重建的執行方式,包括針對樓宇、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公共地方的重建發展。  

中介准照三年要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將從事房地產的人員分為房地產中介人和房地產經紀,負責監管的房屋局將向他們發出相應准照,准照有限期為三年,可以續期,只有獲得准照的人士才可從事地產中介業務。 當中,房地產經紀的申請准照人需要合格完成高中教育,通過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而發出通過鑒定的證明文件與申請准照之間的期間不得多於一年。 法案生效後,有三年的過渡期,合資格的經紀可申請為期三年的臨時准照。法案規定,在法律公佈前已連續多年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士,可在一些條件下,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要求」。  

重建模式分三種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規定重建模式分為三種:若在重整區內,擁有八成業權人的私人實體可以推動重建;若在政府訂定的期限屆滿後,業權人沒有提出重建意向,可以由政府推動重建,但需要得到七成業權人表示同意;若是在重整區外,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可由私人實體推動重建具超過二十五年樓齡或有損壞風險的樓宇,但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獲得該樓宇的九成業權人同意。 為貫徹合法及公正原則,法律規定因重整而受損的業權人、其他物權擁有人,承租人可獲合理、合時的金錢或實物賠償、補償和資助。另外,若涉及執行屬文化遺產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建築群及場所的城市重整工程,由特別法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