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升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門檻

2019-07-27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律草案。

為配合最新的國際稅收標準“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關於跨國企業集團的財務及經營活動信息的自動交換的規定,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及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為此,制訂了《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配合國際稅收標準的新規定,法案建議在澳門的企業如符合條件作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須列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並根據適當編製的會計申報實際利潤課稅。

二、最終母實體在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總收益達到指定的金額,納稅人須履行補充義務,向財政局提供該集團及成員實體的信息,而財政局則將蒐集到的有關信息以自動信息交換方式與集團所涉管轄區的國家或地區交換。

三、為配合澳門近年經濟的迅速發展,法案建議調升納稅人在近三年取得平均可課稅利潤,將利潤達澳門幣五十萬元便列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規定調升至澳門幣一百萬元。

四、為推動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對於在澳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

五、為配合國際標準,法案增加自動信息交換的適用對象。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保安高校增設校董會

又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高等院校須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載的組織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機關設置。為此,制訂了《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設校董會及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校董會成員包括保安司司長、保安範疇的多名領導和主管,以及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任期為三年。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為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下設三廳五處:研究及發展廳負責編製課程大綱,並確保其執行及開展恆常評估;教務廳負責對頒授學位課程的學生提供教學,以及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人員進行一切基礎培訓;總務廳負責後勤及行政輔助。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可開辦其他頒授文憑及證書的課程、各類補充培訓及基礎培訓課程,以及還可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聯合開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編制人員,按原職程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