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澳門元標價結算可罰

2018-11-28

【本報訊】葡幣稱呼用不得?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指,若未有以明確方式標明本澳法定貨幣(澳門元)的價格,或拒以其作為結算交易方式,依法可構成行政違法,罰款由五百至十萬元不等。

官委議員馮定超關注社會仍以「葡幣」去稱呼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的情況,尤一些企業甚至政府部門也還在使用,應為實難辭其咎,應多加宣傳。

陳守信表示,按法律規定,若未有以明確方式標明澳門法定貨幣的價格,或拒絕以澳門法定貨幣作為澳門清算債務或結算方交易的方式,就構成行政違法。違法者為自然人可罰款五百至五千元,而法人則罰五千至十萬元。

陳守信說,去年局方已去函全部受監管金融機構,提醒業界在經營時應以澳門元來標示。也去函房屋局要求對方協助讓所有房地產中介人和業界知悉和遵循有關規定,即必須以澳門元標價。

他認同馮之意見,局方會透過社交平台和公眾活動等不同渠道去做更多宣傳,提升市民大眾對法定貨幣認識。另還計劃與經濟局合作,加強對中小企商戶的宣傳,也去函汽車零售商會等行業商會,要求旗下會員商戶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