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競投取代抽籤

2020-11-07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 (右)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引入競投制度取代過去的抽籤制度,以及規定每名經營者只可以租賃一個街市攤位;此外,法案亦訂明承租攤位的經營者須持續經營業務,並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現行公共街市管理條例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制定,有關制度已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及需要,尤其在街市的管理和監管、進場機制以及行業發展等方面。為加強規範,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特區政府經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及參考鄰近地區的街市管理制度,按本澳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內容包括賦予市政署管理公共街市的職權,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街市經營者的良性競爭,法案引入競投制度取代過去的抽籤制度,以及明確規定每名經營者只可以租賃一個街市攤位;此外,法案亦訂明承租攤位的經營者需遵守合同義務,包括須按合同的規定持續經營業務,並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

張永春也指出,對於目前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法案訂定了過渡安排,讓准照持有人與市政署訂立新租賃合同。此外,過渡規定亦容許現有攤販在指定時間內將攤位的租賃合同地位轉予合資格人士。